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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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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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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表格下载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程序
一、审核事项: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文)
三、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以上2、3、4、5、6项需在出示原件的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留档,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报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市粮食局服务窗口审核
2、根据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济南市粮食局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五、承诺时限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核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
3、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加盖本行政单位印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粮食收购许可通知书》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66608201、8656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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