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粮食局关于更换到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通知
有关粮食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再根据粮食收购者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
我市市区2005年办理的部分《粮食收购许可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请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到济南市审批大厅办理相关换证手续,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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