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须知
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粮调字[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粮食收购资格的延续
《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延续手续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样式见“文件、表格下载栏”),提交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然后由我局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不予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粮食收购者持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三、粮食收购资格的变更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收购许可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作出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样式见“文件、表格下载栏”),并提交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办理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并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粮食收购资格的注销
1、注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有关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手续:
(1)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的;
(3)收购许可被撤销(撤回),或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取消)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收购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的办理。我局依法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将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留存归档,并将注销决定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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