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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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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收支存计划和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购销有关工作,保障军队和城乡居民、灾区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

    (三)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粮食储备工作。

    (六)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的建议,参与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财务的审计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规范企业资产运营行为;指导、监督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工作。

    (八)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全市粮食统计、流通信息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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