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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收支存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应急预警体系,制订粮食应急预案。
(三)组织指导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粮油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调运和处理陈化粮工作。
(四)负责市辖区军队、大中专院校和城镇居民的粮油供应,组织安排灾区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油供应。
(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储备设施、粮办工业企业及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及建设;组织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评估,提出立项建议,指导协调全市粮油仓储建设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培育和发展粮油市场,指导全市粮油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八)组织、协调全市粮食系统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监督管理粮油质量、计量标准;监督实施粮油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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