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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试管包男孩费用_做供卵试管哪家好_普通人流领养和供卵选有多疼?大概多

时间:2022-05-2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57次

擅长不孕症、生殖内分泌疾病的规范化诊疗、收养和卵子捐献中反复流产的诊疗、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 你好,普通人没有太大的痛苦,普通人可以忍受流产的时间,手术大概一两



  擅长不孕症、生殖内分泌疾病的规范化诊疗、收养和卵子捐献中反复流产的诊疗、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
  你好,普通人没有太大的痛苦,普通人可以忍受流产的时间,手术大概一两分钟治疗。建议去当地正规医院。领养和捐卵:建议流产后休息两周。一个月内不允许性生活。不要凭良心吃东西,也不要碰凉水。注意个人卫生,保暖。祝你早日康复。
  你好,普通流产是痛苦的,和无痛的时间和过程一样,但是可以感觉很痛苦,半个小时就可以做完,然后休息。现在一般都是无痛人流!人流手术只是门诊的小手术。只要去当地正规妇科医院堕胎,一般都没问题。正规妇科医院有专业资质,就是把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堕胎前、堕胎中和堕胎后实行三个安全标准。建议做无痛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流产的最佳时间是怀孕45-65天之间。领养和捐卵。普通人流指传统刮宫。手术大约需要十分钟。建议可以选择无痛人流,让手术过程完全无痛。记住你需要空腹,术前六个小时不能喝水,带两张卫生巾就好。
  擅长:甲亢、甲减、糖尿病、多囊卵巢综合征、席汉综合征等内分泌疾病。肺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支气管炎、呼吸窘迫、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心力衰竭等。
  也不是很痛苦。宫殿放大了有点不舒服,大概十分钟就完工了。但流产前要做阴道分泌物检查和b超检查。如有炎症,应在手术前治疗,以免引起宫内感染。流产后注意营养饮食,多吃鸡蛋、牛奶、瘦肉等。注意休息,不要感冒,一周后做b超复查。看子宫恢复是否正常。
  您好,一般可以在怀孕40-70天内到医院堕胎,手术时间10分钟左右。
  你好,流产时间不长,只要几分钟,疼痛可以忍受,但是程度难以形容。
  普通人流量是一种痛苦的感觉,一般可以忍受,问题不大,只要一个小时
  擅长:擅长治疗阴道炎、附件炎、盆腔炎、收养性尿道炎、卵子供体选择等。主张对妇科炎症进行分类治疗,通过科学检查鉴别致病菌,进行针对性治疗。
  指导:您好,建议您去当地正规医院做手术。一般来说,无痛人工流产的价格由术前检查费、手术费(包括麻醉费)和术后消炎费三部分组成。无痛人流手术只需要几分钟。价格1000-2000左右。术后注意休息,增加营养,提高恢复。
  擅长:擅长运用中西医结合疗法,结合心理治疗、孕期指导等辅助手段,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给众多不孕不育家庭送去了孩子的笑声,广受好评
  Hi根据上述情况,服用流产药物的出血时间为三至七天。如果没有出血,就认为是干净的。建议去正规医院做彩超。
  您好:建议选择无痛人流,这是一种新的、安全有效的静脉注射方式。静脉给药后,操作者可以在30秒左右入睡。孕妇昏迷时,医生3分钟左右即可完成手术,整个手术过程仅需3-5分钟。孕妇术后完全恢复意识,30分钟内可自行出院。
  擅长:盆腔炎、宫颈疾病、卵巢疾病、阴道炎、外阴白斑、妇科内分泌、子宫肌瘤等。
  你好,无痛人流是一种特殊的麻醉剂,是一种静脉注射。注射后几分钟就睡着了。熟练的妇科医生几分钟就能做完手术,然后十分钟就醒了。术中无明显疼痛。这种药作用时间短,持续时间短,对人体伤害小。你放心吧。
  擅长:优生优育、产前诊断、剖宫产、导乐分娩、高危妊娠手术及妊娠并发症的诊治。
  传统终止早孕的方法,流产时的反应:明显疼痛,常引起恶心呕吐、胸闷、冷汗、严重晕厥和惊厥。建议无痛人流,静脉麻醉,无痛苦,损伤小,恢复快。
  普通流产会引起疼痛,经常引起恶心、呕吐、胸闷、冷汗。因此,建议女性通过无痛人流终止妊娠。如果是在注射麻药的前提下进行手术,几分钟就可以完成。术后注意休息。
  你好,领养和捐卵过程中有疼痛,经常出现恶心、呕吐、胸闷、冷汗。因此,建议女性采用无痛人流终止妊娠。如果是在注射麻药的前提下进行手术,几分钟就可以完成。术后注意休息。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普通流产肯定会有疼痛,这和个体疼痛直接相关,所以疼痛的表现是不一样的。人流本身的手术时间是30分钟左右,真正的手术只有几分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流产手术的适应症。
  擅长:妇科炎症、宫颈疾病、卵巢囊肿、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内分泌疾病的领养和卵子选择等。
  普通流产手术适合普通孕妇,传统
  方法终止早孕,人流术中反应:疼痛明显,常引起恶心呕吐、胸闷、出冷汗,严重者晕厥抽搐,建议进行无痛人流手术,伤害小,恢复快。
  擅长:上环取环、无痛人流、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不孕症、子宫功能性出血、内膜异位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以及更年期综合症等妇科疾病。
  你好,普通人流是会疼的,但是每个人的疼痛程度也是会有所差别的,如果对于疼痛的忍耐度低的话建议采取无痛人流,也比较安全。无痛人流的话手术时间不长,一般几分钟就行了。
带你认识多面的子宫肌瘤

  子宫肌瘤是女性常见病,据统计30岁以上的妇女约20%有子宫肌瘤。子宫肌瘤根据它与子宫肌壁的关系我们分为:浆膜下子宫肌瘤(向子宫外生长),肌壁间肌瘤(子宫粘膜下肌瘤在子宫肌层内生长),粘膜下肌瘤(向子宫腔内生长),此外,还有位置比较特殊的阔韧带肌瘤、宫颈肌瘤子宫粘膜下肌瘤。不同种类的肌瘤,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单个肌瘤大小在4-5cm之下,并且没有任何症状,就可以观察,即每半年到一年检查一次超声。
  对于向宫腔内生长的粘膜下肌瘤,导致患者月经的子宫肌瘤改变,如经量增多、不规则的**流血,甚至引起不孕,则该类肌瘤不论大小应尽早切除。宫腔镜下子宫粘膜下肌瘤切除术,是治疗粘膜下肌瘤的**方法。
  对于向子宫外生长的浆膜下肌瘤及外凸明显的肌壁间肌瘤,对于希望保留子宫的妇女,解决这一特点的肌瘤,可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核除术。
  对于肌瘤体积非常大或者个数特别多的(超过5个)的有生育要求的患者,不适合微创手术,可行经腹子宫肌瘤核除术。
  对于肌瘤大,个数多,症状明显,不要求保留生育功能的患者,全子宫切除术或者是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是最有效方法。
广西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广西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全国各省/直辖市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查询北京二胎政策上海二胎政策天津二胎政策重庆二胎政策江苏二胎政策山东二胎政策安徽二胎政策河南二胎政策河北二胎政策湖南二胎政策湖北二胎政策江西二胎政策陕西二胎政策山西二胎政策四川二胎政策青海二胎政策海南二胎政策广东二胎政策贵州二胎政策浙江二胎政策福建二胎政策甘肃二胎政策内蒙古二胎政策辽宁二胎政策吉林二胎政策黑龙江二胎政策云南二胎政策宁夏二胎政策广西二胎政策新疆二胎政策西藏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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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广西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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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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