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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发布时间:2023-12-01 点击数:125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长春师范大学接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历教育。现将奖学金的申请、招生程序、资金管理、评审办法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具有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学习成绩优秀,需要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申请途径和受理时间

外国留学生可通过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咨询,也可登录长春师范大学网站查询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招生情况。奖学金生的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

(三)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HSK的成绩单(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提供);

4、《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

5、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

6、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高等学校受理后,在上报审批时一并送达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的申请。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二、奖学金生的录取程序

(一)受理申请。外国留学生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长春师范大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学金生资格的申请。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生资格的有关规定,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入学标准及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经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录取为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

(三)录取及通知。学校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学金生的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协助奖学金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按有关入学规定,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生资格亦自动取消。

(四)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由奖学金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的奖学金生资格。

三、奖学金生学位授予

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学位授予由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学金的经费管理

“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学生类别为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期限为2年,奖学金资助期限2年。奖学金平均标准暂定为:30,000元人民币/人·年,包括: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综合保险、导师津贴费、基本生活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按每年10个月发放,标准为:l70O元人民币/人·月。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取消奖学金资格。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或发生意外,按照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的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给。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

五、奖学金工作评估

为充分发挥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依照《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要对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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